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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制度

    发布:本站 阅读次数:2337 时间:2024-11-28

    1.目的:为了加强医院行风建设,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

    2.范围:纪检监察室、药剂科、设备科、总务科、信息科以及临床医技等相关科室

    3.权责:

    3.1纪检监察室:拟订制度,对涉及的人员做好培训,并督促制度落实,定期督查。对制度执行予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相关部门整改,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视作违规行为处理,当年度科室和相关个人考核一票否决。

    3.2接待科室:由分管领导、纪检监察室相关人员,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设备科、总务科以及临床医技等相关科室参加,并根据要求做好记录。

    4.定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以下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从事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检测试剂等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从事药械临床研究医学科技创新研发相关人员不在本规定适用范围

    5.作业内容:

    5.1接待程序和方式

    5.1.1备案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应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https://pharmareps.cpa.org.cn)上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登记建档。

    其他医药代表在医院网站(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资料下载)下载《医药代表信息备案表》填写发至医院邮箱(qzyy2088@163.com)上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登记建档。

    5.1.2登记建档

    5.1.2.1纪检监察室应为医药代表登记建档(内容应包含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等),并告知医药代表不得在本医疗机构开展与相关产品学术交流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5.1.2.2每名医药代表原则上每年至少在其开展或拟开展学术推广活动的医疗机构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推广活动。

    5.1.3预约登记

    医药代表在医院网站(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资料下载)下载《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填写发至医院邮箱(qzyy2088@163.com)进行来院预约登记。院办及时查收并转发接待部门

    5.1.3.1接待部门应对预约接待的医药代表进行身份信息复核。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一律不予接待如有特殊情况,应当说明理由,并经纪检监察室审核同意、登记备案后方可接待。

    5.1.4 接待审批。接待部门做意见,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学术交流对象、学术交流内容,并征求纪检监察室及分管接待部门的院领导意见

    5.1.5 规范接待。接待部门按照“五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定学术交流对象、定学术交流内容,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实行预约接待。接待时间周四下午15:00至17:00接待地点在门诊楼5楼小会议室接待人员原则须3人以上在场,由纪检监察室、医务科、药剂科、设备科和药品、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涉及的各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接待时由接待部门做好接待记录,医院纪检监察室随机抽流程与记录。

    5.2接待日工作主要是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特药、新仪器、新设备等信息介绍。医药代表可在接待日时利用学术讲座的形式介绍其产品的性能、用途、特性等。

    5.3接待日推广活动除了药品、医疗器械管理部门、临床科室等参加以外,医院纪检监察室应同时参加。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医药企业接待日来医疗机构从事上述活动的,纪检监察室须提前报分管纪检监察室的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接待。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内开展业务活动。

    5.4日常服务工作接待。医药企业工作人员在医院开展第三方样品检测样本接送工作、维修医疗器械等日常服务工作,被服务的相关科室做好《院外人员日常服务工作登记表》。

    5.5医药代表不得有以下情形:(1)未经备案在院内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2)未经医院同意在院内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3)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或使用的医疗器械数量;4)医院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5)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医疗器械已知的不良事件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事件) 信息;6)在门(急)诊、住院部、检验科、设备科、药剂和信部门等医疗诊疗重点区域活动;7)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5.6医院纪检监察应会同医务科、药剂科等部门,不定期深入各科室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未按本规定有关要求开展相关活动的,应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首次约谈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负责人;第二次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产品36个月;第三次将该医药代表所属企业列入医院医药、器械产品购销黑名单,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涉及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7医院工作人员严禁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与医药代表接触严禁向医药代表提供产品销售量等相关信息;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一经发现,情况属实:由医务科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相关科室及个人视作违规行为处理,当年度科室和相关个人考核一票否决。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根据相关规定,由党办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注意事项:

    6.1实行集体接待,不允许任何个人的接待行为。

    6.2设有一票否决,一旦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严肃处理,涉及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3其他从事医用耗材、信息化建设、基本建设等宣传、推广的人员参照此制度管理。

    7.相关文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169号)、《关于印发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21〕85号)、《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暂行规定》(琼卫党委办﹝20242号)

    8.使用表单:《医药代表信息备案表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院外人员日常服务工作登记表》

    9.使用单位:相关职能科室及临床部门10.附件: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工作流程图

    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制度.doc

    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制度_0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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